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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 4家实体涉食品安全被处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4/25 | |||||
2022年11月14日投诉人胡某向全国12315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其2022年11月14日在汉阴县某超市购买了净含量250克的“神雕龙女槐花蜂蜜”已超过保质期要求赔偿。2022年11月15日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已超过保质期的蜂蜜11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漩涡市场监管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冰柜里有豫新村综合彩色芋圆1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16日,保质期6个月)、好利旺咸蛋黄1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11日,保质期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原料购进记录,未建立加工台账及销售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汉阴县城关镇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7月25日,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阴县城关镇某超市销售的2023-07-25批次“香蕉”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所抽样品经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其中“吡虫啉”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汉阴县城关镇某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未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不具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陕西安康某生态富硒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3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对陕西安康某生态富硒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2023-08-02批次“饮用天然泉水”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4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对汉阴县某绿色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由陕西安康某生态富硒水有限公司生产的2023-08-02批次“桶装饮用天然泉水”进行监督抽检,所抽样品经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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