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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 【字体:
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作者:佚名    食品安全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5/8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亳州市市场监管局继续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发布。

  案例1: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纱业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商品虚构交易数据案

  2024年2月1日,利辛县市场局依法对安徽某纱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虚构交易数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安徽某纱业有限公司在拼 多 多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商品涉嫌暴力刷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2日在拼 多 多平台开设企业店铺。2023年7月30日,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对店内销售的一款电动车挡风被进行了“改销量”操作,将商品销售数量虚假增加10万件,以达到在商品详情页显示:“已拼10万+件”的宣传效果,第三方服务费用130元,该商品标价单独购买54元/件,券后39.8元/件,商品评价共28条,该ID商品首次上架时间为2021年09月17日。该ID商品销售数量为100454件,销售总额(剔除退款)18542.87元。经核查,销售数量中10万件虚假数字,虚增交易数量后后实际交易量65件,货值金额3158元,除去当事人合理支出,非法获利为883元。

  当事人网络销售商品利用虚假的商品交易数据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利辛县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7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蒙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牛肉串、羊肉串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7万元、罚款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外地违法线索移送函,反映其辖区商户经营的标注为蒙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串涉嫌掺假掺杂,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立即组织对当事人蒙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生产标签为纯手工牛肉串50箱,成本价格为180元/箱。2023年7月1日生产标签为纯手工羊肉串75箱,成本价格为210元/箱。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将上述纯手工牛肉串50箱(其中1箱未收取费用)及上述纯手工羊肉串72箱(其中1箱未收取费用)以248元/箱销售给南京市江宁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宁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当事人生产的牛肉串、羊肉串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羊肉串、牛肉串实测结果检出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截止案发时,以上生产的产品均已售完。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1000元,违法所得29760元。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某润滑油销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1日,蒙城县市场监督局对蒙城县某润滑油销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3年9月19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的请求书,称“蒙城县汽配城内某润滑油销售店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的配合下,依法对当事人蒙城县某润滑油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授权打假人员当场鉴定系涉嫌侵犯“美孚®”“壳牌®”“嘉实多®”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从他人处购进标称为美孚®制造商: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Mobil®、美孚系列产品11个规格型号共进186桶,已销售9桶;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产品外包装和标贴信息的鉴定,确认上述批次是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山东客户微信购进的标称为壳牌®生产商:浙江壳牌化工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壳牌润滑油的系列产品7个规格型号共进95桶,已销售12桶;经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系侵犯“壳牌”、“She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物品。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2023年8月22日和2023年9月27日分别从天津美润达润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标称为嘉实多®牌,生产商:嘉实多(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嘉实多®牌系列产品9个规格型号润滑油共计230桶,已销售20桶;经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三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3603元,违法所得共计388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4: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月9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3年11月1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联合蒙城县公安局对位于蒙城县小辛集乡的当事人王某某居住地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现场加工制作牛蹄,现场发现有加工用铁锅及加热的松香,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牛蹄共计296.2公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经检验鉴定,该批牛蹄样品检出松香酸(含量为3.86mg/kg)和脱氢松香酸(含量为0.19mg/kg)。当事人因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从凤台县某牛肉销售部购进带毛牛蹄315公斤,把牛蹄放到加热后的松香锅里进行脱毛后,准备在市场上销售。截至查获时,该批牛蹄尚未售出,货值金额50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5: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1月26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67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亳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查事项督办单》(谯特督办〔2023〕第08号),对当事人安徽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在对谯城区建安路某小区的一台设备注册代码为120049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发现的限速器各销轴部位不符合规定、对重缓冲距离不符合要求、层、轿门门锁电梯触点及闭合触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未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至案发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1.67元。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与《电梯使用管理与保养规则》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67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徽商农家福谯城区张沃加盟店涉嫌经营不合格磷肥案

  2024年1月24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徽商农家福谯城区某加盟店经营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安徽徽商农家福谯城区某加盟店经营化肥“东鑫”过磷酸钙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110HG0134),经检验,当事人经销的 “东鑫”牌过磷酸钙不合格,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以50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示为贵州省福泉市东鑫化肥厂生产的“东鑫”过磷酸钙(颗粒状)4吨(1x50公斤),共80袋。该批次磷肥在销售过程中被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抽检,经检验不符合GB/T20413-2017《过磷酸钙》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以53元/袋的价格售出32袋,剩余48袋被当事人自己种植白芷使用,违法所得96元,货值金额4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涉案线索移送至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7: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亳州市谯城区颜某某宝岛电动车店销售无3C认证标志电动车案

  2024年3月 26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亳州市谯城区颜某某宝岛电动车店销售无3C认证标志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7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亳州市谯城区颜某某宝岛电动车店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无3C认证标志的电动车2辆,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①当事人于2024年2月购进江苏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庆峰”牌电动三轮车1辆,购进价820元/辆,售价950元/辆,车辆型号:GLT100ZH,车架号:HL1ZYF1B6PA003248;②当事人于2024年2月购进江苏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淮骑”牌电动三轮车1辆,购进价820元/辆,售价950元/辆,车辆型号:MZ230809004L,车架号:无。涉案电动车车身上未发现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亦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第十章车辆及安全附件54.摩托车(1102)L5 类(正三轮摩 托车)的界定,当事人经营的“庆峰”和“淮骑”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正三轮摩托车,应按照规定应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可销售,至案发时两辆电动三轮车均未出售,合计货值金额1900元。

  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标志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4年3月12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5号,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12315平台转办举报投诉单,对当事人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开展检查,对投诉人提供的店铺网页广告截图进行了确认。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店铺“识茶伯花果茶官方旗舰店”内销售“桂圆枸杞茶”,在商品网页上擅自发布含有“补气血”等内容的广告,该行为属于销售商品时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店铺网页设计是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发布,广告费用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柴某某销售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7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谯检意〔2023〕94号《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柴某某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从上门推销员处以3-5元左右/盒的价格分别购进香港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蚁力神”,规格型号:16800mg×8/10粒/盒,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1月16日,保质期:三年、西藏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枪不倒”,规格型号:9900mg×10粒/盒,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4月28日,有效期:三年、吉隆市宏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牌玛卡”,规格型号:9800mg×1粒/盒,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2月3日,有效期:三年,并以10-20元/盒价格出售。经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抽检,经检验以上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谯城区李某某燃气销售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和液化气调压器案

  2024年1月22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亳州市谯城区李某某燃气销售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和液化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燃气灶19台、液化气调压器13个、罚款0.125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亳州市谯城区李某某燃气销售门市部销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以及可调节瓶装液化气调压器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 6月份从据称是涡阳县的流动推销商户购进无熄火保护装置“**梦”HY01+聚能盘燃气灶(单灶)共进 8 个,进价 45 元/个,售价50元/个,执行标准:GB16410-2020;生产厂家:中山市黄圃镇某电器制造厂,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梦”HY09燃气灶(单灶)共进 8 个,进价 45 元/个,售价 50 元/个;“**力”燃气灶(商用爆炒1号单灶)共进 1 个,进价 47 元/个,售价 52 元/个,执行标准:GB16410/GB30720-2014;生产厂家: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大雁工业区;“**力”燃气灶(商用爆炒1号双灶)共进 2个,进价 95 元/个,售价100 元/个;“**牌”可调节“JF-3”,瓶装液化气调压器共进 8 个,进价 15 元/个,售价 18元/个;“**牌”“FG-1”瓶装液化气调压器共进 5个,进价10 元/个,售价 12元/个,以上产品都还没销售,货值金额 1256 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将涉案线索移送至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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