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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 【字体: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作者:佚名    食品技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经2021年8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21年8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稿)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19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1年9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戴文军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为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编制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公司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编制《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正〈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2021年4月16日及2021年8月31日分别披露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经自查,该报告中部分列示内容有差错,现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编制《关于更正〈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2020年度报告》(更新后)、《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告》。

  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19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1年9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张高飞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为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编制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公司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编制《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正〈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2021年4月16日及2021年8月31日分别披露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经自查,该报告中部分列示内容有差错,现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编制《关于更正〈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2020年度报告》(更新后)、《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9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绝味食品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绝味食品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3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3月8日为授予日,向12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59.8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41.4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5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5月29日披露了《绝味食品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放弃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等原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最终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559.40万股,授予人数为120人。

  3、2021年8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截至公告日,公司有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1.46元/股,回购数量合计为4.9万股,回购价款为203.15万元,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注:变动前股本系结合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0.5万股限制性股票后的数据予以统计,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故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9万股。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等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绝味食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 本次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至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真审阅了《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和关注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同意本次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审核,本次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且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故我们同意本项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营范围: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产品配送;调味品、调味汁的生产;食品添加剂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农副产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公司前任财务总监彭才刚先生离职后12个月内担任长沙彩云监事职务,长沙彩云是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关联交易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国家定价、国家定价指引下的建议定价、市场价格、不高于第三方价格的先后顺序确定。

  公司与关联方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由公司(及/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分别与关联方遵照上述相关原则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

  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并根据市场公允价格开展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守了自愿平等、诚实可信的市场经济原则,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9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在公司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绝味食品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传真登记以股东来电确认收到为准。上述登记资料,需于2021年10月8日16: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0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20年度半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2020年度报告》,2020年8月27日披露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经自查,上述报告原披露的信息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原披露的信息中部分列示内容存在差错,现对上述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之“(五)关联交易情况”之“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内容有误,更正如下:

  二、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之“(五)关联交易情况”之“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内容有误,更正如下:

  三、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之“(五)关联交易情况”之“4.关联担保情况”内容有误,更正如下:

  1、2018年7月,戴文军与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签订3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在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最高保证金额为50,000万元,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截至期末,本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余额为零。

  2、2019年7月,戴文军与建设银行长沙铁银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该行的编号为HTZ430794700LDZI201900003《人民币流动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2021年6月30日,主合同借款余额为零。

  3、2020年8月18日,武汉零点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0819001)。苏德涛、武汉老巷口精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与武汉零点办理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950万元,保证期间为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在该行借款余额为2,950万元。

  4、2021年1月19日,绝配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2021)沪银额贷字第XQ0001号《额度贷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月5日,借款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绝配供应链法定代表人陆刚于2021年1月19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1)沪银最保字第XQ0001号)为担保主合同(合同编号:(2021)沪银额贷字第XQ0001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018年7月,戴文军与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签订3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在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最高保证金额为50,000万元,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截至期末,本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余额为零。

  2、2020年8月18日,武汉零点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0819001)。苏德涛、武汉老巷口精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与武汉零点办理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950万元,保证期间为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在该行借款余额为2,950万元。

  3、2021年1月19日,绝配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2021)沪银额贷字第XQ0001号《额度贷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月5日,借款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绝配供应链法定代表人陆刚于2021年1月19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1)沪银最保字第XQ0001号)为担保主合同(合同编号:(2021)沪银额贷字第XQ0001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之“5、关联交易情况”之“(4)关联担保情况”内容有误,更正如下:

  注1:2018年7月,戴文军与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签订3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在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最高保证金额为50,000.00万元,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余额为零。

  注2:2019年7月,戴文军与建设银行长沙铁银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该行的编号为HTZ430794700LDZI201900003《人民币流动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余额为零。

  注1:2018年7月,戴文军与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签订3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在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最高保证金额为50,000.00万元,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余额为零。

  注2:2019年7月,戴文军与建设银行长沙铁银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该行的编号为HTZ430794700LDZI201900003《人民币流动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余额为零。

  五、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之“5)关联交易情况”之“(4)关联担保情况”内容有误,更正如下:

  注1:2018年7月,戴文军与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签订3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在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最高保证金额为50,000.00万元,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余额为零。

  注2:2019年7月,戴文军与建设银行长沙铁银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该行的编号为HTZ430794700LDZI201900003《人民币流动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主合同借款余额为零。

  注3:2020年8月18日,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0819001)。苏德涛、武汉老巷口精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与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950万元,保证期间为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武汉零点在该行借款余额为2,950万元。

  注1:2018年7月,戴文军与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签订3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在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最高保证金额为50,000.00万元,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余额为零。

  注2:2019年7月,戴文军与建设银行长沙铁银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该行的编号为HTZ430794700LDZI201900003《人民币流动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主合同借款余额为零。

  注3:2020年8月18日,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0819001)。苏德涛、武汉老巷口精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与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950万元,保证期间为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武汉零点在该行借款余额为2,950万元。

  三、四、五项更正事项的原因:2019年7月,戴文军与建设银行长沙铁银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该行的编号为HTZ430794700LDZI201900003《人民币流动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对相关借款合同担保条款的有效期间理解错误,上述借款已于2020年5月20日归还,根据《民法典》上述借款合同的主债务消灭,附随的担保义务也随之消灭,因此修改了上述事项。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编制和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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