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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关于近期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0815)           ★★★ 【字体:
北京市通州区关于近期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0815)
作者:佚名    食品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17    

  近期,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通州区19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志同万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刀削面)

  存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做出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做出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华夏兴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赵小溪麻辣烫)

  存在食品加工贮存场所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泽鑫源文化娱乐中心(招牌名称:阿呆炒饭)

  存在后厨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紫燕鲜生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紫燕百味鸡)

  存在线下超范围经营的情形,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逾期拒不改正的情形,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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